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428民初1246号
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7504908J,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302-2310号、24-2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宝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机电工程资料(具体以政府备案要求为准)。2.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我司与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富河托斯卡纳项目机电预留预埋及安装合同,项目于2019年年底施工完成,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直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拒绝向原告提交机电工程资料。涉案工程开发***星驰房地产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1月10日起诉原告移交项目全部工程施工资料,案件在进行一审阶段时,我司追加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判决我司向开发商移交工程全部工程资料。现开发商向原告索要机电工程竣工资料,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向原告交付机电工程资料。故起诉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移交机电工程资料,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宝信公司答辩称:1.我们认为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我方未到交付资料条件的时间,根据双方所签合同通用条款8.4条的约定:完工验收资料交付时间为验收前10日,该合同项下工程未经验收,且验收工程范围未确定,因此无法确定验收范围,导致相关验收资料依约未到验收条件,原告的诉请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2.本案相关资料客观上无法交付。本案项下合同的结算由贵院正在审理过程中(2022)内0428民初4303号案件,这个案件对本案的工程范围和造价正在鉴定过程中,工程范围的确定决定着验收的范围,工程范围无法确定,导致验收工作客观无法进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宝信公司曾用名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钢铁公司)。2017年,原告建筑公司(甲方)与武汉钢铁公司(乙方)签订《机电预留预埋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分包工程
名称富河·托斯卡纳住宅小区项目机电预留预埋工程专业工程,工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具体的承包范围划分按甲方下发通知单为准,暂定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人民币7990000.00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7198198.20元,增值税为人民币791801.80元,税率为11%……按图纸最终工程量预算价格结算。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于2017年7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暂定于2018年8月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83天。2018年,原告建筑公司(甲方)与武汉钢铁公司(乙方)签订《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富河·托斯卡纳住宅小区***组团A03地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具体的承包范围划分按甲方下发通知单为准。暂定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15776576.58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14342342.34元,增值税为人民币1434234.24元,税率为10%……工程量按实际施工范围及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会审、签证变更按实际计算。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于2018年7月30日,计划交付验收日期暂定于2018年9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暂定于2018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4天。合同通用条款8.4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
另查明,《机电预留预埋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已施工完毕,《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由被告宝信公司进行部分施工后双方终止合同,剩余部分工程另由他人进行施工。被告宝信公司施工完毕后,因原告建筑公司未足额向被告宝信公司支付工程款,被告宝信公司将原告建筑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给付剩余部分工程款及违
约金。因原告建筑公司对被告宝信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及不予认可,被告宝信公司已在另案中对工程量及价款申请鉴定。
再查明,总包合同系原告建筑公司与***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建设单位,即整体工程开发单位。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公司登记信息一份、《机电预留预埋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营业执照一份、资质证书一份、民事判决书两份,被告宝信公司提交的《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机电预留预埋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已终止履行,双方应就已履行的部分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通用条款8.4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被告辩解称因原告未付工程款,因此不同意移交施工资料。虽然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款问题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已另案诉讼,但无论是否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即被告仍有义务就已完工程的施工资料交付或退还,此乃承包人的附随义务,该义务与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不应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但原告建筑公司对被告宝信公司进行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范围不予认可,在另案中被告宝信公司对工程量、工程范围及工程价款申请鉴定。原告在庭前调解时自认被告已向原告移交施工资料,并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资料费18000元,随后又称被告已向建设单位即***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移交了施工资料,但未明确说明被告已
移交资料的范围及剩余未移交资料的范围,因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被告应移交资料的具体范围,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证据充分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陈 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