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3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中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大学西路88号中关村创新示范基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鹏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603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47400元及利息8778.74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644元、执行费752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余本金47400元及利息8778.74元、案件受理费644元、执行费75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