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赣09执23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深圳江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宏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宏进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进魁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赣民申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赣09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吴 刚
书记员 易 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