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赣09执23号
本院在执行深圳江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宏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宏进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或冻结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宏进劳务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应收工程款1740165.7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航
书记员 易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