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民再187号
上诉人深圳江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德镇市宏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再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江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却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江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再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伟
审判员 张丽敏
审判员 胡爱菊
书记员 胡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