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赣民终434号
上诉人景德镇市宏进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江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景德镇市宏进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卫斌
代理审判员 肖童亮
代理审判员 陈 慧
书记员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