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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宇琳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81民初2326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南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846161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宇琳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颜厝镇上洋村上洋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5098748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宇琳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87.60元,减半收取15043.80元,由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