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合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合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7101民初291号 起诉人厦门合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工业小区2-1号2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厦门合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合创伟业公司”)以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公司”)为被告的临时用地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厦门合创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50232(大写人民币:伍万贰佰叁拾贰元整)。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1日起诉人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轨道2号线3标四工区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隧道项目部”)签署了编号为ZTSDBG-2017-127的《临时存放场地用地协议》,合同约定中铁隧道项目部承租起诉人址在厦门市湖里区钟宅村发展用地中石油加油站旁地块。同时,合同约定若发生纠纷,交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铁隧道项目部使用完毕后,双方结算租金为人民币200232元,截至2021年5月25日,中铁隧道公司仅向起诉人支付了租金人民币150000元,尚欠50232元未支付,起诉人多次与中铁隧道公司沟通商谈,至今未能按时还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发生的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范围,故本案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铁路运输法院的专门管辖,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释明,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厦门合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