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7101民初292号
起诉人厦门合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厦门合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合创伟业公司”)以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公司”)为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厦门合创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45799.33(大写人民币:伍拾肆万伍仟柒佰玖拾玖元叁角叁分)。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6日起诉人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轨道2号线3标四工区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隧道项目部”)签署了编号为ZTSDCB-2016-056的《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3标四工区跨线桥拆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起诉人分包中铁隧道项目部承包的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3标四工区跨线桥拆除工程,按照实际工程量按月计量结算。同时,合同约定若发生纠纷,交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合同约定工程按时竣工交付中铁隧道项目部使用,经计量,实际工程款为人民币5657186.64元。截至2021年5月25日,中铁隧道公司仅向起诉人支付了工程款人民币5111387.31元,尚欠545799.33元未支付,起诉人多次与中铁隧道公司沟通商谈,至今未能按时还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本案系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
经释明,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厦门合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