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22720号 原告:**,男,土家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告一:***,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二: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福城街道***3号隆丰工业园7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178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深圳市世纪宏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福城街道***3号隆丰工业园7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75844A。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宏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承包款15997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6年原告父亲***承包被告一***(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三的部分劳务工作,从事广告牌拆装、高空下吊、工厂做字、灯杆旗安装等包工。被告一与原告父亲口头约定年底结款,到年底时却以外面钱没收回来、年后还要过来帮我做等为由拖欠劳务款。2016年至今,原告父亲多次向两被告催款,而两被告至今拖欠原告159970元。2019年12月6日,原告父亲去世。 ***辩称,与被答辩人父亲之间无劳务合同关系,没有请被答辩人父亲为答辩人本人提供劳务,被答辩人父亲没有实际为答辩人本人提供劳务。 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诉请15万多元没有事实依据,承认欠被答辩人之父劳务费两万多元。 深圳市世纪宏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辩称,与被答辩人父亲之间无劳务合同关系,没有请被答辩人父亲为答辩人提供劳务,被答辩人父亲没有实际为答辩人提供劳务。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6年间,**的父亲***承包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的部分劳务工作,从事广告牌拆装、高空下吊、工厂做字、灯杆旗安装等包工。2019年12月6日,***去世。***的父母均通过公证方式,声明自愿放弃继承本案***的债权、同意由***之子**追讨本案欠款。***在配偶***于1999年12月病故后,未再婚。 ****被告方拖欠***劳务承包款159970元,但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仅认可拖欠2万元左右。庭审中,*******与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宏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同时存在劳务关系,具体工作内容由***分配;但仅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认可其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其父为被告二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世纪宏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而仅被告二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本院认定原告父亲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关系。原告主张拖欠的劳务承包款为159970元,但被告方仅认可拖欠2万元左右,而原告未能提供经被告方确认的相应有效证据证明拖欠金额为159970元,故本院认定拖欠的金额为2万元。被告二应当向原告支付2万元,对于原告不超出该部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被告一***、被告三承担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负担1531元,由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森 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佳 欣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