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1293号
原告:**,男,土家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告一:***,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二: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3号隆丰工业园7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178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深圳市世纪宏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3号隆丰工业园7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7584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福林源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宏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已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单、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