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877号
原告: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大同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科员。
被告:山西九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化路高速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九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息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