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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福利总厂与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普阳醋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8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福利总厂,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普阳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泥屯镇南路村南。
法定代表人:景步国,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福利总厂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普阳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8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被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普阳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福利总厂欠款134712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2元,由被告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