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502民催3号
申请人:山西恒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恒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票号为30100051/26113947,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晋城分行营业部,背书人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陵川崇安关岭山煤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3月16日,申请人为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恒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西恒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二军
审 判 员 聂桂芬
审 判 员 田海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秦颖超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