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4民初1335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山物流园区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韩店镇光明南路东汉路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丰(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与被告***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燃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仁和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燃公司的撤回本诉申请,以及被告仁和泰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712元,减半收取5356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23.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 阿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