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4民初1335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山物流园区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韩店镇光明南路东汉路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丰(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与被告***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燃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仁和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燃公司的撤回本诉申请,以及被告仁和泰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712元,减半收取5356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23.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  阿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