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与**盆、***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4民初49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告:**盆,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治市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治市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太行山物流园区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盆、***、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劳务款104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盆、被告***共同承揽长治中燃公司在长治市××区(气表)的工程,因工程的需求,被告**盆、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找安装架空管道(气表)的工人,后原告应被告**盆、被告***的要求,原告及其工人为被告**盆、被告***所承揽的工程进行安装架空管道(气表),安装地点为长治市上党区南宋乡南**,安装数量为448户,架空管道安装价格为500元每户,共计劳务款项224500元,2019年11月底原告将上述安装工程全部安装完毕。被告**盆仅仅支付原告12万元的劳务款,剩余104500元未支付,后被告**盆让原告去找被告***索要,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劳务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原告再次索要无果。被告**盆、被告***承揽的工程系被告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截止目前为止,被告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并未付清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劳务款104500元,以切实维护原告的切身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