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4执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1月05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潞州区。
被执行人: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太行物流园区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长上劳人仲裁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长治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19452.96元(含案件执行费188.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