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206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特一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
法定代表人王运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伟先,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特一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特一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257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81.25元,共计260081.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因齐齐哈尔市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上海特一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圣智
审判员 杨占录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宿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