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富环境有限公司

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523号
原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70867M。
法定代表人:尚小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秀华,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凤城市,
第三人:深圳市华富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天明居裙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963X5。
法定代表人:阎铁。
原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深圳市华富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雪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