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富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1与深圳市华富环境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6831号
原告:**1,男,汉族,2008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理人:韩某,女,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同上,系原告的母亲。
法定代理人:**2,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同上,系原告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柯,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富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灵芝园社区**中粮紫云大厦2901-2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963X5。
法定代表人:阎铁。
原告**1诉被告深圳市华富环境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