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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民初7554号
原告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退回125元)。
代理审判员 王 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