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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3322号
原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滩柴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013676XY(1/12)。
法定代表人:王延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大鹏,江苏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山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D2FDT6T。
负责人:陈昊彬。
被告: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66号威盛科技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940X2。
法定代表人:陈昊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深圳市国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170元,减半收取为1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立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石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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