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宝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宝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初1192号
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建安路综合楼****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05754。
法定代表人周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丰刚,男,汉族,1961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人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55832485。
负责人孙福金,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锦堂,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梁剑,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久 莉
人民陪审员 马 桂 荣
人民陪审员 高 桂 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曾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