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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8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建安路综合楼1栋A座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05754。
法定代表人:刘忠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裁【2020】3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本金18618.81元,利息127.07元,执行费181.19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新安)裁【2020】35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新安)裁【2020】35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