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宝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1217号
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建安路综合楼1栋A座213(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05754。
法定代表人:刘忠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丰刚,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20]215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具体理由详见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三个月,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主张属于事实审查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该项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超凡
书记员  古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