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1044号之一
原告:**,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配偶。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建安路综合楼1栋A座213(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2022年11月1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