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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1044号 原告:**,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配偶。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建安路综合楼1栋A座213(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 **诉称,**系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位于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小区XX栋的保洁工作。2021年5月13日,**在工作时因业主家倒的油汤以及环境昏暗的缘故在下楼时滑倒受伤。现**诉至法院,要求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4,645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30,00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亦无证据证明提供劳务关系的合同履行地以及受伤地点与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综上,**的受伤地点虽然在本市徐汇区,但无证据证明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与**受伤一事有关,即使**起诉了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选择侵权行为地而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但该主张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故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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