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财保128号
申请人:山东特检鲁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7219XX。
法定代表人:刘丽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1号4楼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03749644。
法定代表人:曹正强,总经理
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4日受理申请人山东特检鲁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特检鲁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同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19年12月2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交法院财产保全申请函、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以利于执行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正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人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星彤
书 记 员 马晓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