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7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周澄,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新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林振国,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通济桥下街198号。
负责人:陈红梅,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 伟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