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执57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花水湾镇伍田村**组。
被执行人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1号3幢10楼1号。
被执行人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白家镇新街。
***与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7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88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8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启发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