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川0105执57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花红*组。
被执行人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1号3幢10楼1号。
被执行人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白家镇新街。
***与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80元及利息等。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审查,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从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