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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3304号
申请执行人:***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临沂路与莒州路交汇处日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112、1115、1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037185XR。
法定代表人:罗从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娥,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高新六路创业中心1号楼16楼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44494737K。
法定代表人:刘广斌,经理。
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4607B。
法定代表人:班姝,经理。
申请执行人***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9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信息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丰华
审判员  路 伟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