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7184号
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