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5217号
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钰漫,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祥,湖北宸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湖北宸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4元,减半收取计6,567元,由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小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烨岚
书记员宋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