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2263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8幢1单元2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万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被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经审查,被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2018年6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8年6月29日,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9120元;减半收取445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滕玉军
人民陪审员王伶
人民陪审员刘理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