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22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8幢1单元2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万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
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200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313130181820180000014)。
2018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8)鄂0106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20093元或查封冻结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2月13日,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被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经审查,被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2018年6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8年6月29日,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18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8)鄂0106民初2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2018年11月2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112009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阳光三六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天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112009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终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