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国资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国资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5636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20781755131。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国资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驻地西约50米206国道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孙光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耐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楼1-1412B/div>
法定代表人:李志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彬。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
第三人:乔福山,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国资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耐信有限公司、乔福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再适宜使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 永
审判员 赵曰涛
审判员 蒋继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