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02民初3628号
原告:***,男,1957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喆、***,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国资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驻地西约50米206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国资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22元,减半收取计107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