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国资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国资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02民初3628号

原告:***,男,1957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喆、***,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国资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驻地西约50米206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国资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22元,减半收取计107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