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37170号
原告:西安米方格家具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L7G。
法定代表人:郭坤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婷,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靓,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XX城新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2J。
法定代表人:朱卫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超,男,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孜,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米方格家具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XX城新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米方格家具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米方格家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原告西安米方格家具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西安米方格家具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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