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大丰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市思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大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686号
原告:广州市思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是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大丰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肖方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思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大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金大丰建材有限公司在庭前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广州市思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思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元由原告广州市思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