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26民初30号
原告:山东博克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洪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森,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卡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奉秀,总经理。
原告山东博克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克斯公司)与被告山东卡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克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宝森到庭参加诉讼,卡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克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卡邦公司向博克斯公司支付装饰工程款29000元及利息(以29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额还款之日);2.诉讼费用由卡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0日博克斯公司与卡邦公司双方签订了展览合同,约定由博克斯公司对卡邦公司的“第十四届中国(梁山)专用汽车展览会”的展位进行装修,装修款79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同时约定如发生纠纷在博克斯公司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博克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展位进行了装修,卡邦公司验收并实际使用了展位,然而被告在支付完50000元装修工程款后便拒绝支付剩余29000元的工程款。卡邦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博克斯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
卡邦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博克斯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博克斯公司与卡邦公司签订的《展览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就第十四届中国梁山专用汽车展览会卡挂网展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且装饰装修价格为79000元。
证据二,博克斯公司向卡邦公司开具的展览服务费发票一张,证明博克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合同价款为79000元。
证据三,卡邦公司股东杨龙涛向博克斯公司支付50000元价款的网上电子银行回单一份,证明博克斯公司与卡邦公司之间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卡邦公司已向博克斯公司支付价款50000元,博克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证据四,卡挂网展位布展完毕后照片两张,证明博克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布展义务。
证据五,微信聊天记录六页,其中微信名为“拾月”为卡邦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另一方为博克斯公司工作人员,证明完整的记录了博克斯公司与卡邦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从而说明博克斯公司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也证实了博克斯公司与卡邦公司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本院经过审查,对博克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0日,博克斯公司与卡邦公司签订《展览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卡邦公司委托博克斯公司负责第十四届中国(梁山)专用汽车展览会挂车网展位装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总金额为79000元(含发票);工程工期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19日布展时间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6日,撤展时间2018年9月19日下午;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卡邦公司支付合同款79000元整;卡邦公司以银行转存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卡邦公司应将款项转存入博克斯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展会期间或者结束后,博克斯公司给卡邦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违约,违约方须按合同总金额双倍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另查明,合同签订后,2018年9月11日,卡邦公司通过杨龙涛银行账户转给博克斯公司款项50000元。博克斯公司依约对展位进行设计、布展、撤展,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卡邦公司至今尚未支付剩余款项29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博克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展位进行设计、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卡邦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79000元,卡邦公司仅支付50000元,剩余29000元至今未付,现博克斯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对其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博克斯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展览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违约,违约方须按合同总金额双倍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卡邦公司尚欠工程款29000元,相当于卡邦公司占用博克斯公司的资金,卡邦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给博克斯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博克斯公司主张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卡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抗辩的权利,对其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卡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博克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000元及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山东卡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