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3763号
原告:南京力天品胜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镇鑫泉公寓04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何丹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贺永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阴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1栋18层。
法定代表人:祝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力天品胜标牌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江阴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力天品胜标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力天品胜标牌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力天品胜标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亚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