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欣路达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海南欣路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223号
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卡。
法定代表人:陈锦添,总经理。
原告:***,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9*之一。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弘,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欣路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建设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仰某1。
被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民组。
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欣路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计778元,保全费630元,共计1408元,由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408元)。
审判员  何文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谢冬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