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52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7月24日出生,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富安街道办事处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海南欣路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文化路18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陵水县。
原告***与被告海南欣路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