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欣路达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欣路达实业有限公司、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港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9028民初5729号 原告:海南欣路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文化路18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港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港坡村。 负责人:***,XX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村委会工作人员。 原告海南欣路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路达公司)与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港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坡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欣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港坡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欣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260288.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60288.8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25日,为35705.12元)。以上暂计至2024年11月25日,共计:295993.93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与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将“港坡村公租房污水处理项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任务交由原告完成。2021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设备并安装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经原告与被告达成的结算,上述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款为260288.81元。现原告已于2022年5月9日向被告开具了260288.81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港坡村委会辩称,对设备款的欠款金额认可,但村委会账户没有钱,等公司拨钱我们就付。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与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港坡村公租房污水处理项目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预算金额为269140.97元;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港坡村委会凭欣路达公司开具的有效发票,支付预算总额的50%作为工程预付款;所有设备安装完毕验收结束后,港坡村委会凭欣路达公司开具的有效发票和验收单,按照结算金额付清尾款。案涉项目于2021年12月2日安装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经四川光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审核,案涉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260288.81元。2022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260288.81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截至目前,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260288.81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欣路达公司提交的《采购与安装合同》《项目验收单》《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港坡村公租房污水处理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欣路达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裁定冻结港坡村委会名下存款260288.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措施费1821.44元,原告欣路达公司已预缴。 本院认为,原告欣路达公司与被告港坡村委会签订《采购与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港坡村委会对原告欣路达公司诉请其支付260288.81元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港坡村委会凭欣路达公司开具的有效发票,支付预算总额的50%作为工程预付款;所有设备安装完毕验收结束后,港坡村委会凭欣路达公司开具的有效发票和验收单,按照结算金额付清尾款。本案中,案涉项目于2021年12月2日经被告港坡村委会验收合格,原告欣路达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被告港坡村委会开具了260288.81元(含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此可知,被告港坡村委会最迟应于2022年5月10日向原告欣路达公司支付完全部工程款。原、被告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违约金应以260288.8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港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欣路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0288.81元及违约金(以260288.8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南欣路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9.96元,保全措施费1821.44元,由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港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XX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