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5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瑞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七道22号深圳软件园T2-A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23291XJ。
法定代表人:林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港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联新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六路创业壹号大楼C栋102-107、209-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2770N。
法定代表人:朱双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玲,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腾瑞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联新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9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腾瑞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腾瑞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3元,减半收取523.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腾瑞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馥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