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新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新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959号
原告:深圳市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办公室1栋20层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8368R。
法定代表人:周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岳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宣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新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创业壹号大楼C栋102-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2770N。
法定代表人:朱双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联新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联新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054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5400元,担保期限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市联新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54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詹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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