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康浩(集团)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与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20号
原告:保山市**(集团)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住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杨绍康。
委托代理人:刘成芳,志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昆明市新闻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徐体义。
委托代理人:周铬、方禹斌,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山市**(集团)公交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山市**(集团)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保山市**(集团)公交运输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市**(集团)公交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即250元,由原告保山市**(集团)公交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强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焰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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