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102民初1650号
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四路以南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01552430B。
法定代表人:宿允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力,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7997735D。
法定代表人:徐体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聪林,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坝路**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
法定代表人:孟春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7660G。
法定代表人:太良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元,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艳兵,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交易大厦**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4451H。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敏,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强大)与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报业集团)、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四建)、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共资源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被告报业集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其反诉,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强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力,被告(反诉原告)报业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信聪林,被告云南四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被告招投标办的法定代表人太良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元,被告公共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强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报业集团、云南四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辽宁强大经济损失200万元;2.被告招投标办、公共资源局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中标通知书收到时建设施工合同成立,之后无故取消资格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报业集团和云南四建为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招标单位,该工程于2016年1月6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辽宁强大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期为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12日,中标价为7410.341441万元,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公示期结束后,2016年1月14日辽宁强大领取了中标通知书,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辽宁强大中标后已经为施工进行前期准备,损失实际发生。辽宁强大中标后积极地与报业集团、云南四建洽谈合同事宜,然而报业集团、云南四建无正当理由迟迟不与辽宁强大订立合同,因报业集团、云南四建原因超过了法律规定签订合同的期限。后报业集团、云南四建又违反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辽宁强大第一中标人的资格提出了评标复议,2016年3月23日原评标委员会复议决议撤销了辽宁强大项目中标人资格,该行为亦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报业集团、云南四建倘若认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公示期间即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12日内提出,而不应当在此之后提出。经评标委员会资格评审后,辽宁强大成为了该项目的中标人并领取了中标通知书,原评标委员会又以辽宁强大投标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撤销了辽宁强大中标资格,使辽宁强大合法权益蒙受损失。项目中标后,辽宁强大为项目工程的顺利开展及尽快推进工程的施工,进行了全面的筹备工作。然而报业集团、云南四建违反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使辽宁强大失去了中标人资格,直接造成了原告项目管理团队的人工费用和工人的待岗费用、财务费用、机械设备物料的限制费用等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招投标办、公共资源局对该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报业集团辩称,1、辽宁强大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投保文件要求,存在投保文件资料造假,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其中标无效;2、辽宁强大未按合同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两轮合同谈判要求组织项目经理及相关技术人员到场参会,导致合同谈判无法进行,造成的客观损失应由对本案负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的辽宁强大承担;3、如果辽宁强大有损失,应该自行承担。请求驳回辽宁强大所有诉请。根据报业集团调取的证据材料结合辽宁强大的入滇备案材料以及投标文件对比发现辽宁强大的入滇备案盖有主管部门印章实际已经在2008年以后更名,辽宁强大刻的章名称都是不对的,2017年11月14日之前辽宁强大仅有黄佳和赵振武两人交纳过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并且人力资源保障部备案的材料截至目前只有两名员工,所以辽宁强大所有投标文件中的盖章备案合同和社保基金的保障材料都涉嫌伪造。同一个人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劳动合同区间都是同样的,但是投标合同里面又是另一个区间,这些合同就没有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过。投保文件里面的劳动合同和入滇备案中的劳动合同都是不一样的,这个造假非常恶劣,请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被告云南四建辩称,答辩意见与报业集团一致。
被告招投标办辩称,答辩意见与报业集团一致,同时补充如下:1、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是报业集团的项目工程,云南四建为总承包单位,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系专业分包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1月6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辽宁强大被确定为第一中标人,中标公示于2016年1月12日结束。2016年3月17日,报业集团、云南四建向我办提交了《关于复核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要求对第一中标人辽宁强大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我办经研究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关于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复议的函》,同意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辽宁强大进行评标复议。公共资源局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关于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项目评标复议事项的通知》,同意我办意见,按照程序办理。2016年3月23日,评标委员会作出第一次复议决议,认为辽宁强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取消辽宁强大第一候选人资格。2016年3月24日,报业集团、云南四建作出《关于取消“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施工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通知》;2、我办作出《关于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复议的函》是相应的监督管理行政行为;其后相应的复核结果及重新评标均是由评标委员会经复议后作出,并非我办的具体行政行为;3、我办并非民事诉讼案件的适格被告。辽宁强大对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行为不服,应提起行政诉讼,我办并非民事诉讼的适格被告。
被告公共资源局辩称,1、公共资源局与辽宁强大之间没有民事关系,应该予以驳回;我们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职责进行监督管理。要求我方对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招标人的招标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规定和我局的职能职责,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予以驳回。
反诉原告报业集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辽宁强大赔偿反诉原告报业集团经济损失773720元;2.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辽宁强大承担。事实和理由: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是报业集团建设的项目工程,云南四建为总承包单位,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系专业分包工程。2016年1月6日,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施工招标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辽宁强大被确定为第一中标人,中标公示于2016年1月12日结束,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中标人的辽宁强大应该于中标公示结束后30日内与招标人、总承包人签订幕墙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签订幕墙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签交纳中标合同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由于辽宁强大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三次更换委托代理人,招标代理人颇费周折才联系上辽宁强大,并通知辽宁强大进行合同谈判,但辽宁强大没有按照合同谈判会议的要求组织项目经理、技术总工、设计人员等到场参加会议,导致无法落实合同专业技术条款,合同谈判毫无进展。辽宁强大也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经在合同谈判会议上当面催告及招标代理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建设单位的报业集团和总承包人云南四建因此对辽宁强大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深感担忧,遂组织相关人员到辽宁强大及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经实地了解后,发觉辽宁强大的业绩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并且辽宁强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作为业绩的项目合同、劳动合同等资料存在虚假情况。报业集团委派的考察人员在辽宁强大公司与其进行了两次对接,并再次要求辽宁强大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尽快与报业集团对接联系商谈合同签订事宜,但辽宁强大仍未能交纳履约保证金,也未与报业集团和云南四建联系商谈签订合同事宜,致使幕墙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未能签订,导致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的幕墙工程开工时间、工期和施工计划都无法按原计划推进,严重影响到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云报传媒广场整个项目的推进。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带来了极其不好的负面影响。
反诉被告辽宁强大辩称,本案取消辽宁强大招标资格的原因是辽宁强大业绩不符合,报业集团主张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一观点,被告招投标办、公共资源局说明了这个是利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那么也就不存在反诉原告报业集团贷款利息损失这个事实。原被告双方的法庭陈述可以看出是报业集团取消我方资格以后进行的取证,之前没有证据证明业绩不符合要求,并且事后取得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这一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辽宁强大提交的工作联系函。报业集团、云南四建、招投标办、公共资源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福建卓知项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辽宁强大提交的情况说明。报业集团、云南四建、招投标办、公共资源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没有显示签收单位,故本院不予采信;3.辽宁强大提交的6份合同及银行回单。报业集团、云南四建、招投标办、公共资源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系辽宁强大主张其损失的依据,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至于其证明内容,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阐明;4.报业集团提交的4-43号证据。辽宁强大认为4-43号证据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本院审查认为,报业集团提交的4-6号证据系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7-31号证据系证明辽宁强大的相关人员及公司资质材料,与本案所争议的取消辽宁强大中标资格的“业绩”原因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采用为本案证据;32-35号证据系证明报业集团损失的依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其证明内容,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阐明;36-43号证据系取消辽宁强大中标资格的依据,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5.公共资源局提交的关于复核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辽宁强大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且是申请的接收方提交的,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报业集团系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的发包方、云南四建系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的总包方。报业集团、云南四建共同作为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的招标人,于2016年1月6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确定辽宁强大为中标单位。2016年1月14日,报业集团、云南四建向辽宁强大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投标报价为74103414.41元,工期为270日历天,质量承诺详见投标文件,并要求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30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上述中标在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间自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19日、2016年2月2日,报业集团、云南四建、辽宁强大及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卓知)相关人员进行了两轮合同谈判。2016年2月23日,福建卓知向辽宁强大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016年2月25日17时前交纳履约保证金。2016年2月25日,辽宁强大向报业集团、云南四建、福建卓知发出《工作联系函》,希望给予时间提交合同履约担保。2016年3月11日至3月15日,报业集团委托云南四建高雄兵、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的信聪林、福建卓知的杨志超、报业集团薛冰到沈阳对辽宁强大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2016年3月17日,报业集团、云南四建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关于复核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2016年3月18日,招投标办作出《关于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复议的函》,同意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进行评标复议。2016年3月21日,公共资源局作出《关于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项目评标复议事项的通知》,同意招投标办意见,按照程序办理。2016年3月23日,评标委员会作出第一次复议决议,认为辽宁强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取消辽宁强大第一候选人资格。2016年3月24日,报业集团、云南四建向辽宁强大发出《关于取消“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施工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通知》。后报业集团、云南四建向辽宁强大退还了投标保证金80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辽宁强大中标后,仍需与招标人即报业集团、云南四建进一步订立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中标通知书虽然系对具体招标内容的确定,但其并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本案属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本案中,辽宁强大中标后未与招标人报业集团、云南四建订立书面合同,而是被取消了中标资格,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报业集团、云南四建取消辽宁强大的中标资格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至于招投标办及公共资源局属于招投标的监管单位,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报业集团、云南四建发给辽宁强大的《关于取消“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施工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通知》明确,取消辽大强大中标资格的依据为其业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云报传媒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对业绩的要求为“2012年至今,投标人承担过的类似业绩不少于3个;拟派项目经理承担过的类似业绩不少于1个,业绩时间无限制;(类似业绩:建筑工程幕墙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合同总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业绩)”,而报业集团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到辽宁强大所在地对其投标文件中作为业绩提交的工程进行考察,并申请进行评标复议,评标委员会复议后得出的结论为“辽宁强大的业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辽宁强大收到上述取消中标资格通知书后未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对评标委员会的复议结果进行反驳,故报业集团、云南四建取消辽宁强大的中标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辽宁强大主张报业集团、云南四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辽宁强大在中标之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交付履约保证金,也因其业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致使双方不能签订书面合同,故报业集团有权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报业集团主张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部分,报业集团主张按中标价计算利息,但报业集团未提交证据证明该7407.50万元系贷款,故报业集团的该项损失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其中报业集团工作人员于2016年3月11日至3月15日到沈阳对辽宁强大进行考察的交通费用共计12240元属于其产生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费用包括2017年11月15日的考察费用不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本院不予确认。综上,辽宁强大应向报业集团赔偿12240元。另,报业集团主张辽宁强大在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虚假行为可以通过另案解决,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1224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769元,由反诉原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78元,由反诉被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萌萌
人民陪审员  白建明
人民陪审员  蔡德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蒲跃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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