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8374号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7层K区770室。
法定代表人:钮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516号云报传媒广场A座4-6楼。
法定代表人:刘红,职务不详。
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孙炯,职务不详。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亚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锦雯
书 记 员 陈肖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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